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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79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39:39点击次数:4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7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1122027,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龙乡大街与洹水大道交口东50,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