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79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39:39点击次数:4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7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xx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12日20时27分,杨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龙乡大街与洹水大道交口东50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