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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3〕1331号

更新时间:2023-10-12 10:11:18点击次数:60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3133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违法嫌疑人人李晓x20237月份以来,将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卡x621xxxxxxxxxxxx0831)、农业银行账户(卡x622xxxxxxxxxxxx5177)、招商银行(卡x321xxxxxxxxxxxx6811)出借给别人使用,非法得利1300元,涉案流水为197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9-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