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邯魏)应急罚〔2023〕综013号
更新时间:2023-08-14 15:56:17点击次数:1744次
案件名称 | 魏县**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决定书文号 | (冀邯魏)应急罚〔2023〕综013号 |
相对人名称 | 魏县**厂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4**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26日对魏县**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事由 | 生产安全警示标志类违法 |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七项【实施标准】1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实施机关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6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