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冀邯魏)应急罚当〔2023 〕经简001号

更新时间:2023-08-14 15:33:12点击次数:755次
案件名称河北**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决定书文号(冀邯魏)应急罚当〔2023 〕经简001号
相对人名称河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8日,对河北**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由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实施机关魏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3.4.18
当前状态正常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3.4.18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