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邯魏)应急罚当〔2023 〕经简001号
更新时间:2023-08-14 15:33:12点击次数:755次
案件名称 | 河北**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决定书文号 | (冀邯魏)应急罚当〔2023 〕经简001号 |
相对人名称 | 河北**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18日,对河北**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事由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实施机关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4.18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3.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