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邯魏)应急罚〔2023〕经002号
更新时间:2023-08-14 15:19:46点击次数:687次
案件名称 | 魏县**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决定书文号 | (冀邯魏)应急罚〔2023〕经002号 |
相对人名称 | 魏县**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06日,对魏县**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事由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 |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实施机关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4.6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3.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