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507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5:40:57点击次数:86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5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xx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14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马xx在魏县洹水大道路x“巴州火锅”店二楼202包厢内和朋友常xx、常xx等人吃饭时,马xx与常营利发生吵闹,后马xx拿起桌上的玻璃杯摔到常营利眼部,经法医学鉴定常营利伤情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