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0455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0:51:45点击次数:80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04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朱xx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20日12时许,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发线索,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村群众朱xx将其父亲名下手机卡交由他人使用,经查实,其手机卡已涉嫌电信诈骗。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不予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x行政拘留三日。违法人朱文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为初次违法,故不予执行。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