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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0455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0:51:45点击次数:80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045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042012时许,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发线索,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村群众朱xx将其父亲名下手机卡交由他人使用,经查实,其手机卡已涉嫌电信诈骗。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不予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x行政拘留三日。违法人朱文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为初次违法,故不予执行。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