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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399号

更新时间:2023-04-19 11:18:05点击次数:115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39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032210时许,马向x在魏县魏城镇县医院东门门口便道处将张xx电车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