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842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56:56点击次数:103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8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房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07日21时许,房xx等人明知在魏县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在魏县龙乡大街“微时光餐厅”门口前的便道上燃放加特林烟花。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