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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842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56:56点击次数:103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8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07日21时许,房xx等人明知在魏县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在魏县龙乡大街“微时光餐厅”门口前的便道上燃放加特林烟花。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