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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2〕0769号

更新时间:2022-11-15 14:57:43点击次数:10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2〕076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11日20时30分许,郭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xx(郭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6.7mg/100m1)驾驶无生产目录不予上牌登记的帅鸟牌电动三轮车沿魏县辖区道路新定x线由北向南行驶西照河路段,将前方同方向常xx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和陈xx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常xx、陈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xx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0时40分许在西照河村内被陈xx追上。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