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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2〕0749号

更新时间:2022-11-03 11:30:12点击次数:120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2〕07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30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大名县王村乡xxx村村民李xx酒后电话报警,要求我所民警将其送回大名家中,态度恶略,执勤民警在魏县东代固镇xxx村村渠附近找到报警人,并在其身上发现一把带有自锁装置的单x弹簧刀,本人对其非法携带弹簧刀一事供认不讳,我所受理行政案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10-31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