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2〕0749号
更新时间:2022-11-03 11:30:12点击次数:120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2〕07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30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大名县王村乡xxx村村民李xx酒后电话报警,要求我所民警将其送回大名家中,态度恶略,执勤民警在魏县东代固镇xxx村村渠附近找到报警人,并在其身上发现一把带有自锁装置的单x弹簧刀,本人对其非法携带弹簧刀一事供认不讳,我所受理行政案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