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2〕0742号

更新时间:2022-11-03 11:26:45点击次数:126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2〕07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宫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9日凌晨5时许宫龙波在礼贤街警务站门口寻衅滋事。

违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宫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违法人宫xx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10-27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