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2〕0742号
更新时间:2022-11-03 11:26:45点击次数:126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2〕07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宫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9日凌晨5时许宫龙波在礼贤街警务站门口寻衅滋事。
违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宫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违法人宫xx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