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环)行罚决字〔2022〕0711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58:37点击次数:13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2〕07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4日00时许,刘xx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车牌照为冀D.0P858大型罐车从邯郸市肥乡区邯郸市京津新材料产业园一家企业内运输不明液体30余吨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经xx运输的不明液体进行PH试纸进行测试PH值在2左右,为强酸性物资。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