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2〕0729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55:30点击次数:112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2〕07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在中共二十大召开期间,2022年10月18日,魏县牙里镇xx村刘xx乘坐火车,于xx23时50分到达北京,于10月19日凌晨5时许到达天安门附近。询问寻找领导人驻地中南海时,被北京市公安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北京警方带至北京市公安局东交民巷派出所,公安机关对其盘问期间,刘xx拒不配合并拨打12345投诉当地警方,被接回途中,刘xx在车上还扬言要继续拨打12345进行投诉,并要到中南海找领导进行告状,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