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北台头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11-22 15:37:00点击次数:2707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台罚决〔 2022 〕001号
当事人:苗**公民身份证号:13043419********18
地址:魏县北台头乡台前村
本机关于 2022 年6 月 18 日对你 露天焚烧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2年6月18日露天焚烧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2022年6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参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冀气领办[2019]29号)的相关,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魏县人民政府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魏罚证字第03172224
魏县北台头乡人民政府
2022年6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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