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牙里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10-17 16:28:37点击次数:2996次
魏县牙里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牙 罚决〔2022〕001号
当事人:魏县牙里镇胡村店村,陈某某,男,身份证号:13212219********32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2年 3月 11日对你村西北大坑内垃圾引燃未及时扑灭明火引发火情,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 3月 11日你村西北大坑内垃圾引燃且未及时扑灭明火引发火情,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魏县空保中心推送的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参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冀气领办[2019]29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责令其立行整改。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魏罚证字第 0372121 号
魏县牙里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