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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邯魏)应急罚〔2022〕经003号

更新时间:2022-08-07 11:59:13点击次数:5491次
案件名称邯郸市***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决定书文号( 冀邯魏)应急罚〔2022〕经003号
相对人名称邯郸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6日对邯郸市**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由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实施机关魏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7.20
当前状态正常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7.20


魏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