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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邯魏)应急罚〔2022〕监022号

更新时间:2022-08-07 11:50:50点击次数:1168次
案件名称河北**公司未在1号隧道窑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决定书文号(冀邯魏)应急罚〔2022〕监022号
相对人名称河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9日,对河北**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未在1号隧道窑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实施机关魏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5月30日
当前状态正常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年5月30日


魏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