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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邯魏)应急罚〔2022〕工014号

更新时间:2022-08-07 11:27:48点击次数:945次
案件名称魏县**********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决定书文号(冀邯魏)应急罚〔2022〕工014号
相对人名称魏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6日,对魏县**********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事由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实施机关魏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6.2
当前状态正常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6.2


魏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