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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邯魏)应急案〔2022〕经002号

更新时间:2022-08-07 10:18:06点击次数:1066次
案件名称河北******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车间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决定书文号(冀邯魏)应急案〔2022〕经002号
相对人名称河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河北腾鑫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西北角配电箱处,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由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
实施机关魏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3.22
当前状态正常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3.22


魏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