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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邯魏)应急罚〔2022〕经001号

更新时间:2022-08-07 10:07:26点击次数:1211次
案件名称邯郸市******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车间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决定书文号(冀邯魏)应急罚〔2022〕经001号
相对人名称邯郸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09日对邯郸市**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西墙配电柜处,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由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实施机关魏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3.07
当前状态正常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3.07


魏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