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6-05-21 12:19:58点击次数:231次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生态环境领域(1项) | ||||||
| 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通过)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被检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