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王冠平等3122户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市监〔2026〕51号
当事人:王冠平等3122户经营主体(名单附后):
通过我局立案调查,你(单位)因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通过实地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但截至2026年3月9日,当事人拒不改正。
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税务登记且拒不改正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2026年3月26日,我局在魏县党政网和局公示栏公示《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做出听证申请,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附:当事人王冠平等3122户经营主体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