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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史燕强等6451户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更新时间:2026-04-14 09:56:15点击次数:332次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当事人:史燕强等6451户经营主体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通过实地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补正,但截至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拒不改正一案,已依法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通过我局立案调查,你(单位)因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通过实地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补正,但截至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拒不改正。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通过实地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补正,但截至2026年3月30日,拒不改正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于2026年3月31日正式函,依法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第一款第五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之后经过五个工作日,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杰

联系电话:3523211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14

附:当事人名单

 

 

魏县税务局第2批拟提请吊销名单(6451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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