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 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2处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3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
一般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
较重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
严重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10处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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