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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清单

更新时间:2025-04-28 15:54:33点击次数:1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幅度

适用条件

裁量基准

行政

命令

是否公开

处罚

权限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2处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3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2处以上、5处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10处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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