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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更新时间:2025-04-28 15:52:26点击次数:19次

魏县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

情形

适用条件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未造成危害后果

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
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造成危害后果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造成危害后果

6

未按规定建设或安装地震预警系统的处罚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1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建设地震预警系统的;
  (二)地震易发区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的;
  (三)重点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和地震预警应急处置系统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诚恳,承诺不再重犯的。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造成危害后果

8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3.造成危害后果

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造成危害后果

10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

1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内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已建立培训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均可),但内容不完整;

3.在限定期限内完善档案;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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