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更新时间:2024-04-01 11:39:49点击次数:643次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 年 12 月通过,2015年1月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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