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民政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更新时间:2024-03-28 15:34:21点击次数:708次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1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2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3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4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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