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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民政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更新时间:2024-03-28 15:34:21点击次数:708次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免罚情形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首违免罚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首违免罚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首违免罚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首违免罚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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