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4-03-27 11:12:55点击次数:1774次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事项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港口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是否在有效期;是否成立了相应的保安组织;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培训;是否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是否按经营范围经营相关货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
2 | 对全省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三)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施工现场实体、质量管理行为、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行为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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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 现场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
4 | 对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三)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有培训情况;施工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
5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技术管理情况等。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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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 | 实地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
7 |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
8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安全检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安全检查联合其他有关部门 |
9 | 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
10 | 对公路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 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
11 | 对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 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第六十一条. | 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日常执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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