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4-03-27 09:33:48点击次数:5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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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
2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 |||||||||
3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 |||||||||
4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 |||||||||
5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 |||||||||
6 |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 ||||||||
7 | 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 经济普查对象 | ||||||||
8 | 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农业普查对象 | |||||||||
9 | 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公布)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 | |||||||||
10 | 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
魏县统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共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 | 魏县统计局 | 局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河北省统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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