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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执法救济方式

更新时间:2022-08-23 15:59:01点击次数:5631次

县教育体育

行政执法救济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公告如下:

  一、陈述和申辩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拟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魏县教育体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联系方式:

  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具体承办股室

教育股       电话:0310-5201633

人事股           电话:0310-5201633

法制安全股    电话:0310-5201633

体育股       电话:0310-5201633

地址:邯郸市魏县魁星街69号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魏县教育体育局要求听证。举行听证时,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方式:0310-5201633

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具体承办股室

教育股       电话:0310-5201633

人事股          电话:0310-5201633

法制安全股   电话:0310-5201633

体育股      电话:0310-5201633

地址:邯郸市魏县魁星街69号

  二、行政复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教育体育局申请复议。

  联系方式:

  魏县教育体育局

电话:0310-5201633  

地址:邯郸市魏县魁星街69号

三、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县人民法院

地址:魏县魏州路669号  

电话:0310-12368

  五、监督举报

  魏县教育体育局群众服务中心

  地址:邯郸市魏县魁星街69号

  电话:0310-5201633 

  受理反馈程序:

  教育体育局群众服务中心受理投诉——及时登记——承办股室审查——承办股室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教育局群众服务中心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事前公示 (编辑: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