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教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期限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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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处罚程序
|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1.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2.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教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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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
处罚种类 | 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处罚程序
|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取证; (3)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8)结案归档 |
3.对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教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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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 对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 |
处罚种类 | 予以撤销;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程序
|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取证; (3)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8)结案归档 |
4.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教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三到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 第六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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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 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种类 | 退回招收学生;处罚罚款;停止相关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处罚程序
|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取证; (3)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8)结案归档 |
5.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处罚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体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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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处罚程序
|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处罚 |
行使主体 | 体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0号令,1996年11月29日施行)第六条、第九条 第六条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凭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九条 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的人员以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违法违规行为 | 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 |
处罚种类 |
违反本立法第六条: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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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程序
|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6.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处罚
7.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处罚 |
行使主体 | 体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6号,2000年12月20实施)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违法违规行为 | 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 |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程序
|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8.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
行使主体 | 体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违法违规行为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处罚种类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程序
|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9.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仍经营该体育项目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仍经营该体育项目处罚 |
行使主体 | 体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违法违规行为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处罚种类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程序
|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10.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
行使主体 | 体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违法违规行为 |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 |
处罚种类 | (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三)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程序
|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11.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
行使主体 | 体育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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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 |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处罚程序
|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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