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财政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魏县财政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操作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工作岗位调换或调离本局工作的,必须将配发给本人的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和配件上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听证、证据保全、查封或扣押、留置送达或其他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其它行政执法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到全程留痕。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行政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七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第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或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信息最少保存2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现场执法记录音像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刻录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