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双庙镇综合行政执法相对人救济途径
更新时间:2022-08-11 16:59:03点击次数:1920次
一、当事人在收到执法相关(催告书)通知书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达到一定数额罚款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对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当事人对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依法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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