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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皋镇行政处罚三项制度指引说明

更新时间:2022-08-07 18:40:13点击次数:4876次

 

行政处罚三项制度指引说明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

    一、行政处罚公示

    (一)事前公开

    行政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途径,公开行政处罚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向当事人出具相关文书: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鉴定意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等。

    (三)事后公开

    全文或者摘要形式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处罚日期等。

    二、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一)案件来源

    文字记录:案件来源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二)初查

    文字记录:必要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音像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简易程序

文字记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音像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四)一般程序

1.立案

文字记录: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

文字记录: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音像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告知文字记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听证文字记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听证7日前送达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音像记录:对听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4.法制审核

文字记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审核,制作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或者者在相关文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表(报告),并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5.决定

文字记录:行政机关负责人签批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五)送达

文字记录:送达回证。

音像记录: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六)执行

文字记录:行政处罚缴款凭证、违法物品监销单等执行凭证。符合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条件的,制作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文书等

拒不履行的,按照行政强制有关规定办理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七)结案归档

文字记录: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

三、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经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直执法部门明确省、市、县较大数额标准);

2.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4.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5.经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拟从重、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

7.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北皋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