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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2-08-07 16:21:52点击次数:2195次

魏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1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管理股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社会组织管理股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3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2013年7月1日实施)

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五保股

1.抽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抽查养老机构是否有提交年度报告,报告是否完整;

3.抽查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编辑: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