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制度
魏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流程规范化、严谨化、法制化,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采用文字、文书、音像等形式,对行政许可执法的申请受理、资质审查、审核批准、证照发放、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许可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全面、客观、规范、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配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第二章 执法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音像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决定等书面记录,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是指在举行社会听证、技术论证、现场踏勘、联合踏勘以及其它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应采用科技手段,利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 应当按照分类储存、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信息和影像信息档案,由相关股室负责储存和保管。
第三章 执法记录要求
第十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内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规范使用;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符合法定程序,文书的填写完整规范,文书的送达合法有效;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音像资料记录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音像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音像设备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六)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对所有当事人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过程,在事项结束后关闭;
(七)对应当音像记录而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存入文字记录档案。
第十二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和音像资料记录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手续完备齐全,执法结束后及时整理保存。
第四章 执法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的文书资料,由相关负责审批股室单独保管。
第十四条 建立音像档案室,对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统一保管,专用服务器用于存储现场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入指定工作站。导入后24小时内,将对应的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录入环保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 建立影音监控资料存储专用服务器,用于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的保存。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中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