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08-07 10:55:27点击次数:1171次

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魏政办字〔2019〕29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魏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依申请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局通过魏县党政网站、局办公场所、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事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局股室或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和执法范围;

(二)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方式、步骤、时限,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七)“双随机、一公开”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施行全文公示,公示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和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通知以及解除查封扣押、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的时间、文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魏县党政网站、河北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

(二)传统媒体。杂志、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

(三)办公场所。局机关院内、办公室等办公场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事前公示程序:由相关股室(单位)负责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通过印发正式文件内部传阅,并在相关网络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  事中公示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规定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统一标志,实现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十  事后公示程序:

(一)公示时限。(1)各股室(单位)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2)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结果,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

(二)公示程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承办股室(单位)整理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并在魏县党政网站河北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公开发布。

(三)保存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满五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可以满二年撤下。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  县局各股室(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妥善应对处理。

第十  县局各相关股室(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  健全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更新、撤销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经相关股室(单位)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需撤销的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则

 

十七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魏安监管2017〕11号)同时废止。


魏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