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
魏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行政执法案卷,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规定,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统一在局档案室进行归档,不得由执法股室和个人保存。各执法股室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档案移交局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也可按有关规定分阶段移交。
第三条 案卷归档由执法股室负责,科学系统分类、排序、编目,建立台账后,统一交档案室分类保存。
档案室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归档案卷的清点接收、借阅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 归档案卷材料必须办理完毕、齐全完整。纸质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随案卷归档保存。
第五条 案卷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案卷移交目录对全部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案卷,退回办案人员重新整理后归档。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卷,办案人员在移交时,应当向档案管理人员说明,进行标记并专柜保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案卷或者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漏案卷的内容。
第七条 案卷的借阅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局内部股室因工作需要查阅、摘录或复制案卷材料的,报主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在档案室和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禁止私自、复印拍照。其他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不外借,因检查、考核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公函、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原件一律不外借,只提供查阅和复印件。
第八条 案卷档案借阅时应在档案管理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借阅期间借阅人或单位对案卷进行破坏、拆页、涂改、增删、污损等行为的,档案管理人员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按规定及时追查处理。
第九条 档案室严禁闲人进入,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确保完好无损。对于人为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档案室应配合相应消防设施,进入档案室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