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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应急管理局 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登记制度

更新时间:2022-08-07 10:00:43点击次数:1482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执法纪律,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形象,防止和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及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人员。本制度所称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魏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应当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执法具体情况,组织研究法律政策,统筹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监管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

第四条 县局执法股室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恪守法律,秉公执法。遇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通过各种关系干扰执法,为违法行为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阻碍执法,或者提出不符合执法规定要求等情况时,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县局执法股室和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执法股室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一)违规指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二)以各种方式妨碍、阻挠、干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正常执法;

(三)默许或者授意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干扰执法;

(四)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行为人开脱、减轻责任或提出其他不正当处理行为和要求;

(五)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六)违反规定泄露执法信息或者为当事人打探违法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七)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以其他方式违反规定干扰执法行为的情形。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遇到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执法股室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等存在干预执法的情形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执法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八条 执法股室应当将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情况相关汇总材料及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后进行问责、追责,作出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领导干部妨碍、阻挠、干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魏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