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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更新时间:2022-08-07 09:57:46点击次数:2342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根据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9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指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 县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机构设在法制宣传股,按照不少于全局执法人员总数的5%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由县局法制审核机构有关人员、局法律顾问共同组成,可以包括相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

  第四条 法制审核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经验,熟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局干部职工中取得《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人员

  (四)经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审核员:

  (一)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办案人员;

  ()其他不适合担任法制审核员的。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协助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二)落实上级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协助本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

  (三)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材料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四)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五)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六)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法制审核员履行职责时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法制宣传股负责解释。


魏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