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积极作用,同时加强法律顾问监督管理,规范法律顾问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局法律顾问,是指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的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担任局法律顾问,聘用基本条件为: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无受过处分、处罚或有不良行为记录;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熟悉行政法法律法规,有行政案件相关诉讼工作经历,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良好体质和心理素质。
第四条 局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局法制宣传股依据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提出建议,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法律顾问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参与我局重要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为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处理涉及我局的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参与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论证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七)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八)承办我局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二)了解与咨询服务有关的事项、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和观点。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由聘任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八条 在聘期间,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泄露所接触的国家秘密和我局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未经我局授权或许可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
(二)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审慎负责的工作态度,为我局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促进我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与我局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九条 局法律顾问聘期按照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期间,任一方拟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但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取消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擅自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泄漏因担任局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本局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局法制宣传股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并探索建立法律顾问绩效考评机制,对局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法律顾问选聘的依据,做到法律顾问“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