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是指魏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县局案件承办股室负责办理。
第三条 县局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起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县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其中,对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条 需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由案件承办股室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县局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 县局向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违法)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违法)的材料。
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面交接并妥善保管移送收据,并请受移送机关在回执上签字确认。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和有关材料目录抄送检察机关。
第七条 县局对受移送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请复议。对受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八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县局案件承办股室应及时将受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结果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