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2-08-06 10:50:07点击次数:1811次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领导签字: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 据 和标准 | 备 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 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编码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行政 许可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 《河北省宗教 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加强 宗教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14)9号 | 宗教团体 | 30日(县)30日(市)30日(省) | 不收费 | |||
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编码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 行政 许可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 宗教团体 宗教场所 | 20日 | 不收费 | |||||
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编码 | 举办跨县(市)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行政 许可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 宗教团体 宗教场所 | 15日 | 不收费 | |||||
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编码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行政 许可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宗教场所 | 30日 | 不收费 | ||||
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编码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行政 许可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河北省宗教 事务条例》 第八条、《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 拟成立的宗教团体 | 20日 | 不收费 | |||||
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编码 | 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核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 法人 | 10日 | 不收费 | |||||||||
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编码 | 设立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核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 《城市民族 工作条例》 | 法人 | 10日 | 不收费 | ||||||||
CF1001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河北省宗 教事务条 例》第三条 | 社团组织自然人 | 责令改正 | ||||||
CF1002 |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社团组织自然人 |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撤销登记;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
CF1003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社团组织 | 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撤销登记。 | |||||||
CF1004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 社团组织 | 责令停 止活动, 没收违 法所得, 处违法 所得1-3 倍以下罚款 | |||||||
CF1005 | 擅自跨地区举办宗教活动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 | 社团组织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
CF1006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社团组织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
CF1007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社团组织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
CF1008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第第三款 | 社团组织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
CF1009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2、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办原则的;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6、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社团组织 |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CF1010 |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 |||||||
CF1011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
CF101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布道、散发宗教宣传品的;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合法身份者,主持宗教活动、教务活动的;未经登记设立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涂改、转让、伪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证件、证书的;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 | 社团组织自然人 | 责令改正,停止活动。 | |||||||
CF1013 | 违反下列规定的: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所必须专用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 |||||||
CF1014 | 违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这一规定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 | 责令停业,吊销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
CF1015 | 违反下列规定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 |||||||
CF1016 | 违反下列规定的: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 | 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 |||||||
CF1017 |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
CF1018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准营证,收回标识牌 | |||||||
CF1019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
CF1020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准营证,收回标识牌 | |||||||
CF1021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行政 处罚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宗教事务条例》第42条 | 社团组织 | 没收出版物,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JC11001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加强 宗教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14)9号 | 宗教团体宗教场所 | ||||||
JC11002 | 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管理组织 | 行政 检查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加强 宗教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14)9号 | 宗教场所 | ||||||
JC11003 | 宗教活动场所 内部管理检查 | 行政 检查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加强 宗教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14)9号 | 宗教场所 | ||||||
JC11004 | 宗教教职人员 备案检查 | 行政 检查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加强 宗教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14)9号 | 宗教团体宗教场所 | |||||
JC11005 | 宗教财产 财务检查 | 行政 检查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加强 宗教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14)9号 | 宗教团体宗教场所 | |||||
JC11006 | 宗教事务依法 管理常规检查 | 行政 检查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宗教事务条例》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加强 宗教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14)9号 | 宗教团体宗教场所 | ||||||
JC11007 | 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 行政 检查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自然人 | ||||||||
JC11008 | 清真食品检查 | 行政 检查 | 民宗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清真食品餐饮经营户,清真食品生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