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一、受理对象
宗教团体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三至十条。
四、受理机构
县民宗局
五、决定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六、应具备的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16 条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宗教协会提交的筹备设立申请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2 | 乡(镇)村的具体书面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4 | 拟设立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5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
6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信息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
7 | 必要的资金证明(主要是出具当地金融机构提供的到账资金证明,说明其余资金的筹措办法) | 复印件 | 3 | 纸质 | 看原件 | |
8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主要内容有:地点选择情况,是否影响当地生产生活,当地群众对设立场所的态度,信教群众对设立场所的态度 | |
9 | 筹建工程图纸(周边环境说明及四邻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9 | 筹建工程图纸(周边环境说明及四邻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10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
11 |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县政府主管领导意见等)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具体意见(红头文件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审批时限
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批结果
(一)作出批准决定,发放《批准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决定,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一、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同意
一、受理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同意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25条、《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文件)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受理机构
县民宗局
五、决定机构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申请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2 | 乡(镇)村的具体书面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4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有关情况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5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3 | 纸质 | |||
6 | 工程图纸(周边环境说明及四邻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7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
8 |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县政府主管领导意见等)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具体意见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
七、办理基本流程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审批结果
(一)作出批准决定,发放《批准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决定,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九、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3、举办跨县(市)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受理对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举办跨县(市)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
县民宗局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 |
3 | 安全工作方案 | 2 | ||||
4 | 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
5 |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许可条件的说明和承诺书 | 2 | ||||
6 | 所在乡(镇)的具体书面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
7 | 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 原件 | 1 | |||
11 |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县政府主管领导意见等) | 1 | 纸质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具体意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
七、办理基本流程
八、审批时限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30日前,分别向举办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审批结果
(一)作出批准决定,发放《批准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决定,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一、受理对象
宗教团体、宗教场所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四、受理机构
县民宗局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 |
2 | 方案 | 2 | ||||
3 | 原登记材料 | 1 | ||||
4 | 所在乡(镇)的具体书面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
5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 2 | ||||
6 | 相关制度文本 | 1 | ||||
5 |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县政府主管领导意见等) | 2 | 纸质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具体意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
七、办理基本流程
八、审批时限
九、审批结果
(一)作出批准决定,发放《批准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决定,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5、宗教团体成立审查同意
一、受理对象
拟成立的宗教团体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宗教团体成立审查同意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四、受理机构
县民宗局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筹备申请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2 | 验资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3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4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5 | 章程草案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6 | 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
7 |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3 | 纸质\电子 | |||
8 | ||||||
9 | ||||||
9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
七、办理基本流程
八、审批结果
(一)作出批准决定,发放《批准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决定,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九、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6、设立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核
一、受理对象
开办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法人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设立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核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四、受理机构
县民宗局
五、决定机构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拟设立企业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2 | 工商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3 |
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等;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4 |
清真食品运输车辆、销售场地、计量器具、检验工具、贮藏器具等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5 |
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6 |
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7 |
企业工作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身份证明材料(占总员工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8 |
生产场区材料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9 |
生产项目情况介绍;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10 |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11 |
生产企业情况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
七、办理基本流程
八、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审批结果
(一)作出批准决定,发放《批准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决定,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7、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食品标志的审核
一、受理对象
开办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法人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食品标志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
县民宗局
五、决定机构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2 | 工商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3 | 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等;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4 | 清真食品运输车辆、销售场地、计量器具、检验工具、贮藏器具等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5 | 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6 | 生产项目情况介绍;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7 |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8 | 生产企业情况说明;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
9 | 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图样及说明;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
10 | 伊斯兰教协会认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
七、办理基本流程
八、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审批结果
(一)作出批准决定,发放《批准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决定,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8、咨询、监督、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民宗局
(二)电话咨询:0310-5209389
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310-5209389(二)信函投诉: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魏县县委县政府大院内、邮政编码:057650。
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政府大院内
(二)周一至周五
(三)联系电话:0310-5209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