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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

更新时间:2020-11-11 18:12:21点击次数:1891次

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并按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承办人立卷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3个月内完成材料收集和整理,制作归档材料目录清单。行政执法案卷实行集中归档,行政执法承办股室指派专人负责本股室执法案卷的统一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整理,原则上实行一案一件(卷),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种类,按照年度、机构或者问题排列。

材料多的行政执法档案,可以一案多件(卷),每件(卷)单独编件(卷)号。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行政检查等形成材料较少的行政执法档案,可以集中归档、整理,实行多案一卷(件)。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检查文书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卷宗,不单独整理。

    第七条  归档材料应当内容真实、签署完备、印鉴齐全,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执法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股室、承办人员对案卷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情况负责,检查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归档材料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正。

    第八条  对于归档材料中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应标注“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注明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有关执法人员签名;依有关规定未核对原件,或者仅对材料信息进行其他形式核验的,无需标注签名。

    第九条  移交归档后,归档材料确需变更、补正的,应当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作补正说明。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由办公室依法确定密级,并按秘密载体保护规定加强管理;对非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和个人隐私,应当限定知悉范围,不得公开。对不明确事项具体密级的,应按权限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期限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同时存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二者应当在内容及版面格式上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定期评查制度。每年11月中旬,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对本股室当年行政执法案卷先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交至法制安全股。12月底前,法制安全股随机选取1到2个股室进行案卷复查。经复查,发现问题的,由立卷股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