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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教育体育局法治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更新时间:2020-11-11 17:49:48点击次数:1684次

魏县教育体育局法治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为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工作,落实重大执法事项法治审核职能,明确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切实加强法治审核队伍建设,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结合县教体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共魏县县委办公室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37号成立局法制安全股,配备专门法治审核人员,确保法治审核人员配置与法治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条 按照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魏县教育体育局法治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县教育体育局局配备1名法治审核人员,如实际工作需要可相应增加。

第三条  法治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育体育法治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教育体育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

(四)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审核员:

(一)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其他不适合担任法治审核员的。

第五条 法治审核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协助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二)落实上级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协助本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

(三)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材料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四)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和审查;

(六)对本条所列(三)、(四)、(五)项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七)法制安全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安全股及法制审核人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意见,确保魏县教育体育局作出的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

第七条 法制安全股要加强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和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前公示 (编辑: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