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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教育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0-11-11 17:32:43点击次数:1814次

魏县教育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审核事项

审核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1

对侮辱、殴打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2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法制安全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3

对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未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未报审批机关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4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5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6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7

对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处罚: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8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9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0

对民办学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2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 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恶意终止办学的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3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未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教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4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擅自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三十二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5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7

对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或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处罚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二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8

对体育活动经营者擅自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处罚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三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19

对体育场(馆)和演出场所擅自接纳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利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的处罚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五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20

对游泳场所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6号)第十一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21

对游泳场所未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救护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试,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处罚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6号)第十三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2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17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23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24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体育工作股

1、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25

撤销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人所在学校;组织人事股

1、给予处罚相关事实证明材料;

2、如有申辩、听证的,需提交教师个人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

3、拟定处罚意见。

 

注: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是指以魏县教育体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法制安全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2、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的条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是指属于社会关注热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治审核的。  


事前公示 (编辑: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