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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0-11-11 17:31:17点击次数:1900次

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记录事项

执法类别

承办股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对侮辱、殴打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组织人事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制安全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学校


对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未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未报审批机关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股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股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机构或个人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


对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处罚: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或出资人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公民个人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


对民办学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举办者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恶意终止办学的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和工作人员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未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行政处罚

教育工作股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擅自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三十二条

体育设施拥有者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

《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

《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


对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或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股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二条

经营者


对体育活动经营者擅自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股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三条

经营者


对体育场(馆)和演出场所擅自接纳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利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股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五条

经营者


对游泳场所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股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6号)第十一条

经营者


对游泳场所未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救护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试,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股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6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股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17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条

单位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工作股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体育工作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

单位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体育工作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行政检查

法制安全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学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行政检查

组织人事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组织人事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

学校或教师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组织人事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

学校或教师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行政检查

教育工作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民办教育机构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财务股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00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第十五条;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第六条;《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市县两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冀教资助〔2016〕11号)

学校


 

 


事前公示 (编辑: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