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魏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据法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 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应当将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相同的条件应当平等对待,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时,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作出不同的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三)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严格程序、严守时效,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降低行政许可的成本。
第四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基准:
(一)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应当明确规定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许可条件。
(三)对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情形。
(四)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明确相对应的具体期限。
(五)对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第六条 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对违反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为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印发后,各审批科应依据本制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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